2013年以來,中紀委加大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曝光力度,截至目前,已累計發佈信息86次,通報曝光517件各地區各部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和案例,實名通報已成趨勢。(1月1日《揚子晚報》)
  通報典型案例用實名,中紀委的做法值得稱道。通報典型案例應早日結束“某”時代,開闢幹部清正、政府清廉、政治清明的嶄新時代。
  2013年12月17日,中紀委通報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——從黑龍江省副省級幹部付曉光因公款消費“喝死人”,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兼區水文水資源局黨組書記、局長魏文達鋪張浪費辦比賽及收受禮金……無一不是實名通報。然而,就在2013年10月24日,監察部通報10起破壞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典型案例時,尚未完全使用實名。比如,天津市大港巨龍造紙廠等6家企業未經環評驗收,生產廢水未經處理違法排放,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影響。大港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等3人受到政紀處分。副局長等3人是何人,他們姓甚名誰,讓人一頭霧水。
  2013年4月18日,最高法院通報6起工作作風不正的典型案例時,竟然全是清一色的“某某”——習水縣法院審判員餘某某、袁某某於1月8日下午擅離職守,相約到茶樓打牌,被該縣有關暗訪組查獲;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庭長鐘某某於清明節放假期間,私自駕駛警車到公墓為其親屬遷墳……通報都不敢用實名,處罰還敢動真格嗎?
  通報典型案例“某”來“某”去,不僅百姓看了不舒服,受到通報和處罰的當事人心裡也不是滋味——怎麼連“姓名權”也被剝奪了?此其一。其二,老是用“某”和“某某”,其實是自欺欺人。比如,最高法的通報中已經明確“董某某”、“孫某某”是黃岡市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和辦公室主任,難道世人還弄不清楚“董某某”、“孫某某”的真姓大名?
  固然,用“某”和“某某”有“懲前毖後、治病救人”之意,但也有包庇、縱容甚至慫恿之嫌。通報違規人員都要做得遮遮掩掩、偷偷摸摸,實在不是相關部門應有的作為。試想,假如把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說成“劉某某”,豈不成為世界上的一大笑話?
  哪些地方該用“某”和“某某”,相關部門應該明白。不該用卻要用,這是動真格還是玩忽悠?這是應付上級還是愚弄下級?這是不是“家醜不可外揚”的思想作祟?這是不是故意做給領導和百姓看?既影響黨和國家形象,又降低執法權威和公信力。
  中紀委通報典型案例用實名,是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的需要,是整治“四風”的必然,是反腐倡廉的要求,各地各部門應該認清癥候,不要再用“某”和“某某”來糊弄他人、欺騙自己。通報典型案例結束“某”時代,這是法治中國和法治社會建設必須要邁過的一道坎!
  文/毛開雲  (原標題:通報典型案例應早日結束“某”時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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