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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委托廈航托運3件瓷器,結果被摔壞,乘機人劉先生將廈航訴至朝陽法院,稱3件瓷器均為古董,索賠220萬元以及交通、食宿等費用1.7萬元。記者昨日從朝陽法院獲悉,因劉先生無法證明受損瓷器的價值,也未辦理保價,最終判決廈航賠償劉先生500元。
  劉先生稱,去年4月4日晚21時,他打算乘廈航航班從北京飛福建。當晚19時許,他將3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內托運。劉先生稱,他看到工作人員扔行李,所以要求取回行李。當晚20時15分,劉先生取回行李,發現行李箱和裡面的3件瓷器已損壞。此後,廈航賠償了劉先生新行李箱一個,並同意按照100元/公斤的標準,賠償瓷器損失500元。因就瓷器損失賠償不能達成一致,劉先生將廈門航空訴至法院。劉先生稱,受損瓷器均為古董,一件是唐宋時期的,價值115萬元;一件是明清時期的,價值120萬元;一件是清朝的。
  庭上,劉先生申請對受損瓷器的價值進行評估。確定評估機構後,劉先生沒有進行評估,而是自行委托了廣州一家公司進行評估。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藏品信息登記表和一張400元費用的收據,藏品信息登記表上有藏品信息,但是沒加蓋公章。
  朝陽法院認為,劉先生托運的行李在托運過程中損壞,廈航構成違約,應對劉先生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。劉先生提交的藏品信息登記表沒有公章,不能確定是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出具的。法院認為,3件瓷器不足5公斤,劉先生可自行帶上飛機,不一定非要托運。最終,朝陽法院判決廈航賠償劉先生損失500元。
  ■相關規則
  《中國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國內運輸規則》第36條規定,承運人承運的行李,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、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。重要文件和資料、外交信袋、證券、匯票、貴重物品、易碎易腐物品,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,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。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,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。
  第43條規定,旅客的托運行李,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,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。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。每位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8000元。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,承運人有權拒絕收運。  (原標題:旅客托運“古董”損壞獲賠5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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